“兩江四岸”綜合提升改造項目(項目名稱)施工女兒節(jié)會址濱江路下穿道標段
補遺文件01號
致各潛在投標人:
1、原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12.4中12.4.1與12.4.2條為:
“12.4.1 付款周期
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按月計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在完成經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已審批后的當月進度計劃所列工程內容及工程數量、項目質量控制資料與工程實體同步的前提下,方能申請撥付工程進度款。(1)發(fā)包人在簽發(fā)進度款支付證書且承包人提供相應票據后按經審查合格后的承包人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應優(yōu)先用于民工工資支付,若出現拖欠民工工資情況等情況,按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80%;工程完成結算,經審計審核批準后30天內,發(fā)包人支付至審核價的97%,剩余審核價的3%作為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的質量保證金。
12.4.2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于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按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支付申請的內容包括:
(1)累計已完成工程的工程價款;(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3)本期間完成的工程價款;(4)本期間已完成的簽證及計日工價款;(5)應支付的調整工程價款;(6)本期間應扣回的預付款;(7)本期間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8)本期間應支付的、應扣除的索賠金額;(9)本期間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10)本期間應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項。”
變更為:
“12.4.1 付款周期
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按月計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在完成經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已審批后的當月進度計劃所列工程內容及工程數量、項目質量控制資料與工程實體同步的前提下,方能申請撥付工程進度款。(1)發(fā)包人在簽發(fā)進度款支付證書且承包人提供相應票據后按經審查合格后的承包人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應優(yōu)先用于民工工資支付,若出現拖欠民工工資情況等情況,按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80%;工程完成結算,經審計審核批準后30天內且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質量保證金后(詳見本專用合同條款第15.3.1項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發(fā)包人支付至工程價款的100%。
12.4.2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于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按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支付申請的內容包括:
(1)累計已完成工程的工程價款;(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3)本期間完成的工程價款;(4)本期間已完成的簽證及計日工價款;(5)應支付的調整工程價款;(6)本期間應扣回的預付款;(7)本期間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8)本期間應支付的、應扣除的索賠金額;(9)本期間應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項。”
2、本項目招標文件其余內容不變。
廣元市文化旅游康養(yǎng)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