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重新制定地(礦)產交易服務收費的通知
川價發(fā)﹝2006﹞229號
各市、州物價局,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土地、礦產管理,規(guī)范土地、礦產交易秩序,根據《價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我省收費標準試行情況,現就重新規(guī)范地(礦)產交易服務收費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礦)產交易服務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地(礦)產交易中心(所)為入場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辦理交易手續(xù)時,可收取地(礦)產交易手續(xù)費。
二、地(礦)產交易中心(所)應為交易雙方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交易場所。為土地、礦產交易,洽談和中介服務等活動提供場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發(fā)布土地、礦產供求信息,公示市場行情和交易結果;
(三)代理交易服務。接受政府和其它單位、個人委托,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轉讓等拍賣、招標和公開掛牌的交易代理服務;
(四)辦理交易手續(xù)。為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的辦事機構提供服務條件和“窗口”,辦理交易者按規(guī)定應辦理的有關手續(xù);
(五)提供政策咨詢。為入場交易者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咨詢;
(六)辦理國土資源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業(yè)務。
三、地(礦)產交易服務收費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
(三)在建項目的土地轉讓(其成交金額應扣除建設項目工程投入)。
四、地(礦)產交易手續(xù)費收費標準
(一)以招標方式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仍按省物價局《關于轉發(fā)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價費〔2003〕49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以拍賣方式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的,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檔次 |
拍賣金額 |
費率 |
1 |
100萬元以下 |
3.5% |
2 |
100-500萬元 |
3.0% |
3 |
500-1000萬元 |
2.5% |
4 |
1000-5000萬元 |
1.5% |
5 |
5000-10000萬元 |
1.0% |
6 |
10000-100000萬元 |
0.5% |
7 |
100000萬元以上 |
0.1% |
以拍賣方式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出讓由受讓方負擔;轉讓由雙方各負擔50%。
(三)以掛牌方式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按成交金額的1%計收。出讓由受讓方負擔;轉讓由雙方各負擔50%。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協議轉讓按成交金額的0.1%計收,由轉讓雙方各負擔50%。具體標準由各市(州)物價部門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參照招標代理的遞減原則確定。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協議出讓屬政府行政行為,不得收費。
(六)改制、重組、破產企業(yè),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取。
(七)住房進行新建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不得收取地產交易手續(xù)費。
五、收取的地(礦)產交易手續(xù)費屬服務性收費。主要用于交易場地的建設和管理;計算機網絡、設備和其它服務系統的建設和維護;辦公用品、管理人員費用;信息資料和公告費用;其它業(yè)務費用;交納稅金等開支。其它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六、地(礦)產交易中心應持本通知和收費申請報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地(礦)產有形市場資質證書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并使用稅務票據。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川價費〔2004〕55號文同時廢止。